为满足广大家长需求、解决学生暑期“看护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效,帮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积极营造全社会协同育人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丽水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教基〔202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暑期托管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各县(市、区)、市直积极开展义务段学校暑期托管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学校间协同、学校社区协同、学校基地协同等多种方式,接受学生家长自主自愿报名,做到有条件的学校全面开展、有需求的学生全面覆盖。
二、服务对象主要面向本县(市、区)范围内小学1-5年级、初中7-8年级的义务段在校学生开展,鼓励面向小学、初中毕业班级学生开展。优先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双职工家庭等群体的就近就便托管服务需求。
三、服务时间7、8月份暑假期间开展,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期数,每期10天(不含周六、周日)。每天开始及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上下班时间相衔接,便于家长接送。具体时间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安排。
四、服务内容参照校内课后服务模式开展暑期托管服务工作,以看护为主,确保学生能充分享受假期生活。
(一)基本服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运动场所,开放自习室、图书馆、阅览室、运动场馆等资源,组织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答疑。
(二)拓展服务。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当地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文化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教育资源,统筹实施体、艺、美、劳、科技类兴趣课程,开展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劳动教育实践和职业体验或小型比赛等,进一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学生体验式学习能力和身心健康水平。其中每天应组织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
五、经费保障遵循公益普惠原则,采取财政补贴、适当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发放标准,根据各地已经出台的托管服务收费标准和发放标准收取和发放。托管期间,有条件的学校,学生可以在学校用餐,费用由家长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确保安全。各地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学校主体、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暑假托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学校应建立健全暑假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明确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师生的疫情防控卫生教育、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应加强与政法、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方面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暑假托管服务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
(二)健全机制,优化服务。学校开展暑假托管服务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通过发放告知书、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签订服务协议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学校、家长、服务人员和学生权利、义务,厘清责任,保障各方知情权。各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志愿参与暑期托管服务,不得强制参与,并将志愿服务表现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要统筹合理安排教师志愿参与托管服务的时间,保障教师权益,既要保障教师暑假必要的休息时间,也要给教师参与暑期教研、培训留出时间。各地要加强与民政、文化、妇联、共青团、关工委、高校、街道、社区等部门协调沟通,统筹各方力量,盘活各类资源,但不得引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暑期托管服务。
(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把暑假托管服务工作纳入督导检查范围,对在暑假托管服务期间组织或变相组织上课、补课,以及违反规定收费、使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学校要做好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办学行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要求学生参加暑假托管服务;严禁有不良记录的人员等进入校园和参与暑假托管服务;严禁借机组织开展学科性集中教学,增加学生负担;严禁以辅差培优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在暑假托管服务期间上新课;严禁以暑假托管名义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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