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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温州市2023年高校招生职业技能理论考试考生告知书

时间:2023-04-17 17:52:01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各位考生:

  你好!欢迎参加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理论考试,为帮助考生更好地了解本次考试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提醒和告知:

  1.本次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考试的组织管理将按高考有关规定执行。请考生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独立完成答卷。

  2.本次考试执行“二次安检”,将在考点门口等合适区域对考生进行首次金属探测仪检查,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点。

  3.机械类、建筑类、财会类、外贸类可使用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机械类、建筑类、汽车专业需使用画图工具

  4.本次考试启用身份识别仪对考生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考生在接受监考员检查完毕后,将身份证“竖放”在机器读卡处,面部对准识别仪验证框进行人脸识别,期间不可进行任何操作,验证后入座。若身份证消磁或丢失,需提前补办。

  5.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6.考生在拿到答题纸后,首先要核对答题纸上的条形码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信息是否一致,在考试过程中要注意查看答题纸上每道题的答题区域,避免答错区域。

  7.有选考模块的考试类别(电子与电工类、商业类、医学护理类、农艺类),答题纸上不要忘记填涂相应的“识别码”。

  8.考生和家长对早高峰的交通因素要有充分考虑,适当提前赴考点的时间,避免迟到误考,同时注意往返交通安全。如有家长送考,请做到即送即走,不要滞留聚集在考点周围。

  9.考生如在考试中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在此,特别提醒:考生违反考试规定,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行为(如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的等)的,取消该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被认定为有考试舞弊行为(如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夹带资料等)的,该考生本次报考的各科目成绩无效;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具体事项,请查看《考场规则》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除2B 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

  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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