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浙江自学考试的主考院校由本省教委在当地高校中遴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各省依据考生报考情况和主考院校师资力量的情况,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已经开考的专业,因后期市场认可降低或报考人数较少,各省可依据情况停考。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浙江自考招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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