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2022年3月3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农业大学
2022年4月4日
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学位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章 学士学位要求
第四条 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环节审查,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与全部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工作的基本能力。
(三)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工科类专业学生的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其它专业学生的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2.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本科生,能够积极要求进步并取得毕业证书,在满足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条件的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列所在班级前30%。
2.毕业前参军入伍。
(三)已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时未获得学位者,毕业后5年内,达到下列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者:参加重修并获得高于原来的课程成绩,达到相应的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
2.因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授予学位者:工作或学习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限额内人员或大中型企业总部表彰奖励,或其先进事迹经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参军入伍。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取得毕业证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之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的3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有3门统考课程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历的全日制本科生在获得学校第一学历学士学位后,即可申请授予第二学历学士学位。
(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入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第一次注册)至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不超过6年。
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辅修其它本科专业,达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须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双学士学位,两个专业均须达到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要求。
第三章 硕士、博士学位要求
第九条 在学校接受硕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认定,同时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认定)和下述水平与全部条件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达到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在学校接受博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与全部条件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获得者具有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达到学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选修课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2.按照《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发表相关研究论文,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须见刊。
3.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4.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能够积极要求进步并取得毕业证书,在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同时,毕业前参军入伍,可申请相应学位。
(三)已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时未获得学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2年内,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1.因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授予学位者:工作或学习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限额内人员或大中型企业总部表彰奖励,或其先进事迹经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参军入伍。
2.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未见刊者:毕业后半年内,论文见刊可直接申请补授学位,否则需重新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运用价值。具体要求按照《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及撰写格式》执行。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研究生通过预答辩、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要求如下:
(一)评阅人要求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3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型博士论文评阅人要求均为省外院校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博士论文评阅人要求省外院校博士生导师2人,实际业务部门专家1人。
2.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2名,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型硕士论文评阅人要求均为省外院校研究生导师;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省外院校研究生导师1人,实际业务部门专家1人。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3名,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均为省外院校研究生导师;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要求省外院校研究生导师2人,实际业务部门专家1人。
4.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包括第二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评阅结果认定
1.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时,评阅结果通过。
2.评阅结论中除“同意答辩”外,出现“建议按评阅意见修改后答辩”时,学位申请人需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由学院认定评阅结果是否通过。
3.评阅结论中出现1份“建议做较大或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且无“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需在半年内修改论文,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同意后,继续聘请2位专家复评。
复评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或“建议按评阅意见修改后答辩”时,按本款第1、2项执行。
复评结论出现“建议做较大或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或“不同意答辩”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未通过。
若申请人半年内未提出复审评阅结果按未通过认定。
4.评阅结论出现“不同意答辩”或2份及以上“建议做较大或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未通过认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未通过,则本次申请中止,半年后申请重新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结果认定为通过的学位论文方可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一)各学院在论文答辩前1周须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论文答辩前3天将答辩信息在官网或校园内公示。
(二)学位论文答辩可采用现场或线上方式进行,具体由学院确定,线上答辩与现场答辩基本要求一致。
(三)答辩委员会要求
1.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其中博士生导师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为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其中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为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实际业务部门专家。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2人,不列入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同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担任,协助组织答辩并全程参加会议,对答辩过程中问辩及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回避制度,学位申请人亲属、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亲属均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学院负责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查。
4.答辩委员会须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答辩委员在接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时,要尽快审阅,并作好参加答辩会的准备。
(四)答辩程序
1.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于答辩前专门进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持,主要议题有:
⑴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⑵商议其它有关事宜。
2.答辩会议
⑴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及要求;
⑵答辩人导师向会议说明答辩研究生培养及相关情况;
⑶答辩人陈述论文及对评阅意见修改情况(硕士生20分钟左右,博士生40分钟左右);
⑷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质询;
⑸休会期间,由答辩委员会磋商对论文的评语,投票表决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⑹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⑺闭会。
(五)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涉密论文例
外),适当扩大论文答辩会参与范围,营造学术氛围。
(六)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定性、定量双重评定,定性按“同意”、“不同意”评定;定量按百分制评定。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且平均成绩≥70分,方可通过,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半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八)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学位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有益人类福祉。
(二)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申报、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要求和条件,全面审核学位申请者相关材料,作出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作出补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各学院将学位相关材料分别送研究生院(硕士、博士)、教务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和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并通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补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未通过人员,视具体情况做出暂不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
(一)暂不授予学位
1.因不具备学位条件原因暂不授学位,可在半年内重新申请学位。
2.因未达到学术水平原因暂不授学位,在规定期限内(学士、硕士一年,博士两年)重新答辩后申请学位。
(二)不授予学位
1.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不授予学位。
2.经审查,存在其他严重错误事实的,不授予学位。
3.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相应标准,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争议受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因程序不当造成的答辩结果有失公允,答辩人可以申诉,申诉成立后重新为其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另行组成。答辩组织工作出现严重失职、违规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利益损失,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不予受理或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学校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教务处负责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9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学位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作出撤销学位决定: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质量不符合标准;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
(三)在学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撤销学位程序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情况,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根据申请人类型将书面的处理建议分别提交相关业务部门(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业务部门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注销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章 学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均需建立学位档案,交校档案馆分别造册登记,不得外借。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档案材料由教务处统一整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档案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整理,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档案材料由研究生院统一整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校各级学位,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已经授予学位的学士学位论文由学院存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交学校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学位获得者应穿着学位服接受学位授予。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师生均应按照学位服着装规范穿着学位服。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更高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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