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对《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细则,见附件),本着稳步过渡的原则,2021级(含转入2021级)及之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申请学位时按新细则(上大内〔2022〕23号)执行,2021级之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除学位课程之条款外,其它条款按新细则执行;2022年下半年起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申请学位时按新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上大内〔2022〕23号)
上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2月
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20) 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时间
(一)授予对象:本工作细则所对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时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每年7月、12月评定两次。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经再次修读(包括补考)取得的学分数:高起本学生文科累计不超过28学分,理工科累计不超过32学分;专升本学生文科累计不超过18学分,理工科不超过22学分。若课程经再次修读绩点达到3.0及以上,则该课程不计入再次选课修读学分。
4.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在2.3 (含2.3) 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含良)以上(即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5.外语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2)非英语专业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简称PETS-3)(上海市考点)笔试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
(3)英语专业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者第二外语(日语)获得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或以上考试“合格”证书。除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外,上述其他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至学士学位受理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2.完成自学考试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含良)以上(即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3.外语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2)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简称PETS-3) (上海市考点)笔试成绩合格;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JT-4) 取得合格成绩,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至学士学位受理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3)如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时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条件,可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以集体报名形式在我校参加毕业后最近一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CJT-4) 取得合格成绩。
(三)有以下情形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2.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填写《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组织学院学位审核工作组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名单报送上海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
(二)由上海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其他规定
(一)在校学生已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申请延迟毕业,符合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二)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并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学位课程设置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本科、专升本各专业设3门学位课程,包括1门学科基础课程以及2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安排在该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开设学期期末进行。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各专业设3门学位课程,成绩以上海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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