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认识的系统结构和基本属性 一、认识的系统结构 人的认识活动具有复杂的系统性特征,它本身构成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认识系统,认识系统内含三个基本的子系统:认识的主体系统,认识的客体系统、认识的中介系统,其中,每个子系统又具有各自复杂的结构,又自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成为一种高度有目的地组织起来的功能系统,决定着人的认识的实现与发展。 二、认识的基本属性 认识系统中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以信息相互作用为其基本特征,其二是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中,主体既具有能动性,又具有受动性,是能动与受动的统一,其三,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中,除了二者间的相互关系外,还包含,渗透着其他多种关系。 1、认识具客观性 认识的客观性,是认识的来自客体方面的属性或客体性,指人的认识总是指向一定的客体并在观念中这样那样地再现客体。认识具有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认识要受到来自客体方面的制约。 第二,认识不仅要受到客体的制约,而且认识本身就是对客体的观念重建或再现,认识结果总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客体的属性、状态、关系、本质和规律。 2、认识具有主体性 认识的客观性与客观事物的客观性区别表明,认识也有其来自主体方面的属性或主体性。认识的主体性,是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自觉地将其自身因素即主体因素投入认识过程,融合或凝结于认识结果而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的主体性相对地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主体因素通过物质认识工具投入认识过程,融合于认识结果而对认识发生影响。 第二,主体因素通过精神认识工具即思维框架投入认识过程、融合于认识结果而使认识呈现出个体差异。 认识的主体性不等于主观的任意性,而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认识的能动性。所谓认识活动的能动性,就是遵循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原则,人的诸主体因素的最积极调动和各因素功能的最充分发挥。 3、认识是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 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而这种反映活动的过程又必然打上主体因素的印记,认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体性,表明认识是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 扫描二维码关注"浙江自考网"微信,获取最新自考报名、自考成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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