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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辅导资料:2021年10月《学前教育史》—20世纪下半叶的学前教育

时间:2021-06-08 16:45:29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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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下半叶的学前教育

(一)《巴特勒法案》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

1944年,丘吉尔联合政府通过了一个重要的教育改革法令,即《巴特勒法案》,由当时教育委员会主席巴特勒名字命名,法令规定初等教育由三种学校实行:(1)为2~5岁的儿童设保育学校(2)为5~7岁儿童设立幼儿学校(3)有的地方如果设立5~11岁的初等学校,则可在校内附设保育班,招收3~5岁的儿童。把保育学校或保育班的设置规定为地方教育行政当局不可推卸的义务,但未能将保育学校和幼儿学校连贯起来的思想形成制度,幼儿学校任作为义务教育的最初阶段而包括在初等教育之中。学前教育以5岁为界被割裂开来。

(二)《普罗登报告书》关于学前教育的内容

1966年,教育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罗登女士发表了一篇报告书,

该报告提议:(1)学前教育应以20人为1组化成 1个”保育集体“;1~3个保育集体组成1个”保育中心“;它们可以与保育所或者儿童中心的诊所结合起来。(2)在公立保育机构得到扩充之前,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对非盈利私立保育团体进行援助,以资鼓励。(3)最理想是将保育集体在内的一切幼儿保护服务机构都统一在各个收容儿童的设施及小学的领导之下,同时,在制定新的地区计划和对老区重新规划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学前教育。

(三)《教育白皮书》关于学前教育的内容

提出的要求:第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二,确保有相当数量的教师队伍;第三,政府为实现上述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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