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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的资金公益性

时间:2021-06-26 09:54:56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1年10月自考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浙江自考网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资金公益性

(1)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他只能依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去支配与使用资金。   (2)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与动态价值。

(3)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4)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界限。

(5)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资于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

(6)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救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规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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