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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危险处理的措施

时间:2021-06-26 09:59:22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1年10月自考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浙江自考网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1年10月自考保险法:危险处理的措施

①避免危险 指人们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坚决地放弃从事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危险事故。

②预防危险 指某项活动或行为必然面临出现损害后果的可能性,但又无法采用不参与的方法去排除,因而以一定的预防措施去减少或抑制危害后果的危险处理方法。

③自留危险 指危害后果发生具有极大可能性,但为了生存或获得更大利益,宁可承受这种损失的一种被动性的危防处理措施。

④抑制危险 指危害事件发生后,采用一定方法力求使损失程度有所降低的危险处理方法。

⑤集合危险 指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形成共同的利益团体,经其中少数损失由另外未受损害部分补偿或分担的办法,达到抗灾害的目的。

⑥中和危险 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属于运用折衷思想降低较大损失的一种化解危险的技术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危险的处置。

⑦分散危险 指将危险单位集中而形成较大的危险,经由分解手段分散于若干小的危险单位中,达到保障整体利益的效果。

⑧转移危险 指将具有危险较高的行为或标的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以一定转让或委托方式交由其他管理或处置,用以达到化解危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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