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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自考《保险法》复习笔记第十六章

时间:2022-09-02 15:58:30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第十六章 保险经营规则

  主要内容提要

  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

  一。保险业务范围的分类:

  1.财产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

  3.再保险业务

  二。保险保证金、保险保障金、保险公积金

  1.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所缴存的保证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保障金: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保险公司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

  3.保险公积金: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从营业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当保险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保险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自留保险费及其限制

  自留保险费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时有资本金加工基金总和的4倍。

  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受其限制。

  四。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1.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

  2.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3.保险费率

  五。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不得为的行为

  1.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3.不得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

  可运用的资金来源:

  1.所有者权益

  2.保险准备金

  3.其他

  资金运用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盈利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形式:

  1.在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仅限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用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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