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水污染
水污染的定义: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在人类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排入水体,可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种类繁多,大体上可分为:病原体、需氧物质、植物营养物质、石油、放射性、有毒化学物质、盐类、无机悬浮、热污染因素等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国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适用该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水污染的危害有:A.损害人体健康。B.破坏生态环境。C.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我国水污染的现状:七大水系水污染由重到轻排列为,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
水污染指标主要是: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石油类。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7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199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是: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B.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C.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旅游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再次强调下列环境污染防治的通用基本制度: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B. “三同时”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D.排污收费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E.限期治理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F.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凭字面也可理解)
G.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凭字面也可理解)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建议认真阅读P254-257)(多选时掌握标题即可)
A.水污染防治规划
B.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
C.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排污收费,超标违法”)
D.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E.城市污水的处理
F.特定水体的保护
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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