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教育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其教育就已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历史上看,英国教育具有明显的宗教性和贵族性的特点。
英国有组织的教育是从基督教的传入时开始的。从公元6世纪到宗教改革近千年的时间里,教会垄断了英国教育。除了学徒训练和贵族教育外,一切有组织的教育都由教会提供,宗教影响和干预教育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特色。
最初,英国的学校设在寺院或大教堂内,以后逐步分为文法学校和歌咏学校。文法学校具有普通教育的性质,教授拉丁语文,进行一定的基础教育。歌咏学校具有职业训练的性质,培训教堂唱诗班成员。中世纪后期,随着英国牛津大学(1168年)和剑桥大学(1209年)的先后建立,以及各类学院的出现,英国传统学校的性质和作用也发生了改变。文法学校与大学相联系,成为大学的预备学校。歌咏学校和后来出现的教本国语的读写学校,成为文法学校的预备学校。英国的教育开始形成具有一定等级的制度。
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的文法学校和歌咏学校又得到较快的发展,一些著名的大学也附设文法学校。同时,在这一时期,在文法学校的基础上,英国又出现了公学,著名的温彻斯特公学(1387年)和伊顿公学(1440年)等便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宗教改革时期,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自立国教,集政权与教权于一身,又创办了许多公学。同时,国教会也积极干预教育,教育成了教会的责任。16世纪后期,英国的封建制度逐步衰落,资本主义得到发展,培养资产阶级新人的需要,促使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和批判英国的封建教育制度。这时,对教育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教育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关系、学校的发展与现实关系的认识上。培根当时指出,英国的学校只注重学习文宇,而不注重研究事物,缺少与现实的联系。弥尔顿也指出,传统的学校教育只局限于古典的语言文字,脱离现实,应该加强近代科学和实用学科的地位。这些新的思想的提出,对于英国近代学校的改革和学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640~1688年,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成了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制度,规定了英国资产阶级教育所具有的阶级性和等级性的特质。同时,英国国教和其他教派的矛盾,也使得英国近代教育制度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宗教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这一时期,许多教育家和团体主张教育革新,改革英国的封建教育制度。英国国教中分离出去的清教主义主张,应把发展近代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强调应重新考察文法学校的教育价值。科学家培根也认为文法学校的内容过于陈旧,主张应建立一个设有众多自然学科的所罗门宫。文学家弥尔顿主张建立一种重视自然科学的,开设广泛课程的实科中等学校。政治家洛克也批评当时的文法学校的教学内容、方法,以及不良的学校环境,主张请教师进行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儿童的发展。但这些主张由于没有触及英国教育管理的主体——英国国教派所管辖的大学和中学的利益实质,因而,对英国教育改革的总体影响是有限的。
但是,这一时期英国非国教派教育家所创办的新型学校的出现,推动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发展。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曾出现过宗教宽容的时期,允许其他教派有与国教派成员一些共同的权利。lop-1689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国教派受到重视,其他教派遭到迫害。在教育上,要求教师必须信奉国教,不信者将被撤职。于是,一些受国教派迫害的人士创办了一种被称为学园的具有实科性质的学校。这类学校最早的是由1662年被逐出的牛津和剑桥大学的教师开办的。学园虽然保留了占典教育的课程,但与普通文法学校相比,有较高的水平,一些近代的课程成为学校教学的内容。例如1675年设立的纽英顿学园,设有数学、自然哲学、政治科学、历史等课程。同年设立的格林学园除古典语言外,还有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数学、自然科学、逻辑、历史、地理等。1689年,英国颁布了“宗教宽容法”,非国教派开始获得较为宽松的办学环境,学园的发展趋于规范化。进入18世纪以后,学园的发展进入一个高潮阶段,许多非国教派教师在自由和科学的思想指导下创立了许多有名的学园,如沃灵顿学园、曼彻斯特学园等。这一时期学园在办学指导思想和内容方面的探索,不仅提供了英国教育制度发展新的模式,也为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始准备了条件。
在这一时期,英国一些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开始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这个时期的普及初等教育是与社会的贫困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在中世纪,由于社会生产发展有限,安于贫穷是社会需要的美德。封建社会解体后,人们开始重新认识贫困现象。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开始关注社会的贫困问题。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贫苦者剧增,对资产阶级构成威胁,安于贫穷被视为一种危险。因而,给贫穷者一定的教育,成为稳定社会和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当务之急。1698年,国教派成立了“基督教知识促进会”,1701年,又成立“国外福音宣传会”。这两个宗教团体在各地创办招收贫苦儿童的具有慈善性质的教义问答学校。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近3万儿童入校学习读。写、算、常识和宗教知识。除国教派外,这一时期,非国教派和天主教等教派也大力创办慈善学校,进行普及初等教育的工作。英国初等教育对贫苦儿童的实施,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贫苦儿童教育和就业关系问题的争论。当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儿童应先教育,后就业,认为就业前让儿童接受定的教育,可以灌输服从精神,以适应将来的就业需要;第二种意见主张儿童先就业,后教育,认为应尽量让儿童早参加劳动,如果长时间受教育,将不适应就业的需要;第三种意见是洛克的观点,他主张应建立劳动学校,让儿童边工作、边学习,认为这样可以使儿童有一定的收入和接受一定的教育,减轻家庭和社区的负担。为此,他提出了“贫苦儿童劳动学校计划”,对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教育
18世纪80年代前后,英国首先开始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巨大变化: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大工业城市相继出现;人口增长迅速;工厂制度兴起,英国一跃成为近代社会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的教育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工业革命使得解决普通人的教育和普及初等教育的问题,成为更为迫切的现实需要。由于工业革命要求劳动者掌握相应的文化技术知识,不仅需要对成人,而且也需要对童工进行必要的教育训练。同时,资产阶级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参政、竞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主张给工人阶级及其子女以一定的文化知识教育。当时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指出,“在一个文明与商业化的社会里,要求公众更为注意的是一般普通老百姓的教育,而不是有钱有地位的人的教育”。因为,国家从这一部分人的教育中也可以得到好处。“一个有修养的民族总是远比一个愚昧无知的民族更正派更讲秩序”。①
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首先出现的是“星期日学校”(Sunday School,也称主日学校)。1781年,格勒斯特郡的报馆经理、慈善家R·雷克斯出资为工人子弟兴办了一所学校。这所学校主要是利用星期日传授读、写、算知识和宗教知识,而被称为星期日学校。由于学校把工人子弟在星期日里组织起来,既可以给儿童一定的知识教育,又可以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防止社会的“骚乱现象”,因而星期日学校很快在各地得到发展。1785年,英国建立了“星期日学校协会”。18世纪末,英国有25万名儿童在星期日学校学习。到19世纪初,就学人数已达100多万。
伴随星期日学校的发展,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另一种学校制度——“导生制”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初等教育的发展。导生制也称为相互教学制,由英国国教会教师A·贝尔和公谊会的教师J·兰开斯特创立。在实行导生制的学校里,一个大教室中安置一排排长桌,每排约10多个学生,其中由一个年长、学习好的学生做导生。教师先教导生,然后由导生把刚学到的教学内容再教给其他学生。这样,一个教师可以通过导生教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学生。导生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多、教师少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重视。19世纪初,导生制得到较快的发展。
在工业革命时期,工人阶级为缩短工时和建立工厂法,保护童工的利益,与资产阶级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也促进了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当时,英国工厂大量使用廉价的童工,劳动时间每天达10-14小时。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规定限制童工的劳动时间,并提出对童工进行一定的读、写、算的教育,但该法没能执行。1833年通过的工厂法规定,禁止雇佣9岁以下儿童做工,9-13岁的童工每天的劳动时间限制为8小时。同时规定,在纺织厂劳动的13岁以下的童工每天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厂主如雇佣没有医生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的儿童,就要受罚。从1867年起,工厂法由纺织厂扩大到其他工厂普遍实施。工厂法关于教育条款的制定,客观上使得教育由原来的一种慈善性质,转变为一种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教育法制化的发展。
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英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的领导权一直由教会的国教派和非国教派控制,双方斗争愈演愈烈,国家很少过问教育。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得教育的经济意义显著,它要求广大工人及其子女必须接受一定的教育,只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的变化。这一客观需要,促使英国政府在19世纪初,开始了实施国家管理教育的。1833年,英国议会表决了一项提案(即教育补助金案),要求国王批准每年拨4万英镑的款项,以弥补私人捐款的不足和补充建立贫苦儿童的校舍。这笔款项的70%拨给了国教派所属的全国教育促进会,30%拨给了非国教所属的全英及海外教育协会。1833年以后,英国政府每年增加拨款,并开始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833年英国教育发生的变化表明,教育由原来的一种宗教行为或民间行为开始向一种国家行为方面转变,国家控制教育开始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19世纪20年代,英国开展了“新大学运动”。1825年,建立了具有近代世俗性质的“伦敦大学学院”,开设语文、数学、物理学、精神道德科学、英国法、历史、医学、经济等科目。1836年,该校与“国王学院”合并成为伦敦大学。新大学运动期间,在英国的一些工商业、文化集中的城市建立起了许多新的学院,如曼彻斯特的欧文学院、里兹学院、伯明翰学院、利物浦学院等。1900年以后,这些学院陆续发展为地方大学。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各类教育的干预,并对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进行了改革。1854年,英国通过了“牛津大学法案”;1856年,通过了“剑桥大学讼案”。其主要内容是建立“校务委员会”,加强委员会的权限,增加近代学科内容等。为了加强公学的建设,1861年以后,英国成立了“公学调查委员会”,开始对公学的改革。1868年,通过了“公学法”。这一时期,英国还成立了“文法中学调查委员会”,1869年通过了关于捐资兴办学校的法案。这一时期,英国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也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以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的需要。
三、工业革命后英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1833年,英国政府决定通过拨款补助宗教团体兴办初等教育以后,使得初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初等教育还受宗教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国民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改革法以后,近百万的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普及教育成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同时,英国的统治阶级也认识到,初等教育不能完全由教会控制,初等教育应当完全是非宗教性的。另外,英国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对自身意识的觉醒和对民主的迫切追求,使得给工人阶级一定的文化知识教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当时,议会改革法曾提出了“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口号。
1870年,英国教育署长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获得了议会的通过。因此,该法也称为“福斯特法案”。法案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兴办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法令规定:
(1)在教会学校设置不足的地区,应设置由纳税人选举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兴办的学校,并用地方税收举办公立初等学校。
(2)各教派设立的学校地位得以保持,但不能从地方税中得到补助。
(3)公立学校可以进行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的宗教教学,也允许教师不参与学校的宗教教学。学生家长可要求其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
(4)规定对5-12岁的儿童实施强迫教育。
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是英国一次创立国民初等义务教育制度的尝试。虽然它没有消除宗教在教育上的地位,而形成了英国历史上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制度,但英国的教育制度从此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880年,英国实行了5-10岁的义务教育,到1891年,英国完全实行了初等免费教育。
这一时期,英国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前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充实和提高,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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