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配偶、血亲和姻亲;
(一)配偶。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作用:
1、配偶的结合是亲属关系的起点;
2、配偶的结合也是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配偶既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又是亲属关系的桥梁。
(二)血亲。因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指出的是,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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