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调解
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意义: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实践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为理由而拒绝受理。
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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