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离婚立法由严格走向宽松,由宗教走向世俗。其发展过程可大致概括为:由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由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由有责离婚主义到无责离婚主义;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律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
(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离婚何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1、七出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2)“无子”
(3)“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4)“妒”
指妻子好忌妒。
(5)“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7)“窃盗”
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
2、和离: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3、义绝: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夫妻情义绝断,一方或相互有谋害、殴杀等情事时,法律强制其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夫殴打妻的祖父母、父母;
第二,夫杀害妻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三,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
第四,妻辱骂、殴打夫之祖父母、父母;
第五,妻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第六,妻与夫之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及夫与妻母奸;
第七,妻欲害夫。
4、呈诉离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
旧中国的离婚制度主要指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中所规定的离婚制度。该法在离婚问题上的规定反映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其在形式上模仿日本、德国大陆法系亲属法的体例,但在内容上仍保留了不少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规定了两愿离婚与判决离婚的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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