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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自考民事诉讼法串讲资料十二

时间:2022-12-21 14:25:52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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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1、概念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为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条件

  (1)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依据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情况紧急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两种财产保全的异同

  1、相同之处

  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2、不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2)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第92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财产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开始

  第一,诉前财产保全,以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采取。在管辖方面,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诉讼财产保全,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但在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开始。

  第三,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裁定与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的。

  第二节 行为保全(了解)

  行为保全的概念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第三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了解决某些迫切需要,先于判决之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指对于某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民诉意见》第107条的规定,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二)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三)裁定与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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