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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自考民事诉讼法串讲资料十八

时间:2022-12-23 11:49:27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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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重点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高,尤其该章经常出案例分析题,建议学员进行重点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区别)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目的。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请求;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诉。

  2、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而当事人提起一审诉讼程序,如果希望获得胜诉,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上诉要在上诉期内提出。

  4、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来审理,即便适用二审程序,在程序上也与二审程序有不同之处。因而它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

  5、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再审案件的审理,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包括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更高级别的法院)。

  6、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非立即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而一审判决均是非立即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非立即生效的裁定,二审裁判则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一)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方式包括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两种形式。

  1、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将案件提至本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注意:提审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以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经过提审的再审的案件,作出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二审裁判,是一个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2、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指令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制度。

                                                                    提审与再审的区别

概念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文书效力   当事人权利  
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再审   自行再审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法院   一审案件:
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指令再审   二审案件: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论述题 2009年10月)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修改的内容:由原来的5项,细化增加到14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抗诉实行“上抗下”的体制。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同级相适应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抗诉一般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三、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是: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

  1、提出再审申请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令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二审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3、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1、对已生效调解书,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2、对已生效裁定,根据《民诉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当事人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包括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对已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存在复婚或再婚的自由,进行再审没有必要或不合理。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如果在2年的申请期间届满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依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修正案增加的内容)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与检察院抗诉的理由相同)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一、再审案件审理法院的级别较高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一,再审案件不能采用独任制,而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

  第二,从原理上看,原审判人员一般不宜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第三,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的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的再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应当通知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便人民检察院对再审进行有效的监督。

  五、再审裁判

  (一)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

  对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由再审或者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被撤销。

  (三)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诉权在再审程序中起主导作用。

  (七)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对经过再审改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八)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与其适用的审理程序相适应,即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遵循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遵循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的宣判可以由再审人民法院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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