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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自考民事诉讼法串讲资料二十

时间:2022-12-23 11:49:27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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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简单,但历年考试有所涉及,建议学员进行基础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概念和特征(简答题 2006年1月)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督促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1、专门性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2)适用条件主要有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非讼性

  3、简捷性

  (1)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

  (2)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须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

  债权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的事项,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且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给付金额的限制。

  (二)须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二、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通知,债权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上诉。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的效力

  (一)督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既判力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支付令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再提起诉讼;法院也必须遵行该支付令,不得受理和审判就该支付令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

  (三)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对于债务人不按支付令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此外,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该受诉法院应以支付令生效为由驳回起诉。

  (2)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支付令的异议

  (一)支付令异议的概念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二) 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1、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2、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

  《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

  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三)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四)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

  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主要有:

  (1)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此裁定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更不得提起上诉。

  (2)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该受诉法院应以支付令生效为由驳回起诉。故选D.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支付令依然有效,故选E。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对于不符合或不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发出支付令申请的,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2)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发出支付令的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支付令依法生效,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4)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但是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支付令依法生效(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5)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7)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对于上述第(1)点、第(2)点、第(3)点、第(6)点、第(8)点以及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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