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重点章,但内容比较简单,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掌握基础知识。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包括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专门性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该程序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非讼性
(三)简捷性
第二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有价证券等。
(二)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的事由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并且由于以上事由使得票据等是否被人占有或者被谁占有不明确,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
(三)申请人须适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四)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受理和通知止付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以后,由一名法官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裁定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向票据支付人发出通知,令其停止支付。
三、 法院发出公告和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法院发出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二)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申报权利人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债权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视为合法的申报。
如果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提交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合法申报权利被法院认可的,将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3)应以书面形式申报权利,同时应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据等。
(4)须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向申请人或其他法院申报均不发生效力。
第三节 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作出
除权判决也叫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1、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审判组织
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备申请除权判决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此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
(1)既判力: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一经宣告就产生既判力,所以利害关系人若因除权判决而受有不利益的,只能通过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来救济。
(2)除权判决还具有除权力和执行力。除权力即除权判决除去公示催告票据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等上的权利。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权利,若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除权判决的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此条赋予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除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常终结以外,下列情形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申报权利人须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债权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报。
(3)应以书面形式申报权利,同时应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据等。
(4)须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向申请人或其他法院申报均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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