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基本不涉及,建议学员简单了解。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一)海事诉讼的概念
海事案件,在此采广义,即海商事案件,通常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以及海商事非讼案件。
海事专属管辖
(二)下列海事诉讼,由下列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规定
1、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其目的是解决船舶碰撞案件证据材料缺乏的问题。
2、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3、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是,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4、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5、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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