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基础知识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选择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权限。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属地管辖权原则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二)属人管辖权原则
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就看它是否能够对被告或者其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一般原则来确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种类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对于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下列四种连接因素作为行使管辖的根据:
(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当事人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
(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一)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要受到以下限制:
(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则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
(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协议只能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而且约定管辖的协议不是以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的;
(3)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即当事人应当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其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
(4)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不得改变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只能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
(二)默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涉外民事诉讼中默示协议管辖,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诉讼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推定,对于原告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不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起诉提出了答辩或提出了反诉,就可以认为被告承认该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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