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重点章,在历年考试中均有多涉及,建议学员进行基础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选择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无论其是否属于外国国籍,都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五章第245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送达。
一、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同我国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两个前提:
1、送达国与受送达国没有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并不都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
2、送达国与受送达国之间应该是有外交关系的。
三、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公告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7项规定,公告期为6个月,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五章有关期间的特别规定。
一、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
居住在国外的被告、被答辩人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被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二、上诉期间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为外国国籍,上诉期均是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为外国国籍,上诉期均为30天。
三、审结期限
第一审不受6个月内审结的限制;第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审结的限制,第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第三节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2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93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涉涉外财产保全的不同之处体现为:
(1)在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间不同。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四节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则意味着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协助
在财产保全问题上,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体现为协助关系。在涉外仲裁中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我国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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