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
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
(1)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认领人——认领行为的主体
罗马尼亚、瑞士——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日本——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
被认领人——非婚生子女
认领的方式:
公证认领——法国认领非婚生子女及德国认可父亲身份需要进行公证;
登记认领——苏维埃——父母共同到户籍机关登记认领;
事实认领——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
(2)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
不论是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认领行为一经合法有效地成立,非婚生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溯及力,从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非婚生子女准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另一种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对于生父或生母死亡,或存在婚姻障碍,而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法院依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宣告该子女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般是因生父母结婚自然转为婚生子女。若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得不到确认时,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或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父子关系。多数学者认为,由于我国没有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从世界各国有关非婚生子女问题的立法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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