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咨询热线

15700080354 (点击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浙江自考网>复习资料 > 正文
自考攻略

2023年4月浙江自考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十五

时间:2022-12-28 10:32:47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获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


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教材的重点内容,是每年的必考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较高,建议学员进行全面学习,重点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论述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各级法院、各类案件均适用

(二)普通程序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三)普通程序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四)普通程序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二)审查起诉和立案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

第二,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第三,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第四,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第二,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第四,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在诉讼标的上的牵连,也可以是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上的牵连。

三、反诉的受理与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反诉之后,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案件审理后,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本诉与反诉一同作出判决。如果本诉的原告在反诉被受理之后撤回本诉的,只要被告不撤回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法院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将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证据交换

(五)追加当事人

二、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预备阶段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四)评议和宣判阶段

四、 延期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二)延期审理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了可以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定审理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仍未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公告期间、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鉴定期间等,不计算在审理期间之内。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二)撤诉的种类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1)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

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一、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另一案件,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终结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对于诉讼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一、民事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二)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2、既判力

3、执行力

二、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名词解释 2011年1月)

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适用的阶段不同。

(3)作出的依据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

(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

(二)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问题适用裁定方式解决:

(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三、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1、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2、是否准许顺延期限

3、延期审理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5、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

6、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报名提醒

【考试时间:4月12-13日】

浙江自考服务中心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APP

APP
下载

man
联系
微信
wxlogo
扫描
二维码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
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