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重点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高,建议学员进行重点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论述题 2009年1月)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两者在程序的适用上有密切的联系。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上诉人。
一审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被上诉人。
二审被上诉人的人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5、必须递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受理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一项诉讼制度。
撤回上诉要符合的法律条件是: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愿提出;
第二,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第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上诉人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1、上诉案件既可审理法律问题,也可审理事实问题。
2、原则上二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查范围,但如果一审判决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除外。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1、二审必须采用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得加入人民陪审员。
2、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三、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四节 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一、第二审案件的裁判
(一)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
(2)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情况有两类:
(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一,一审漏判的,即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第二,一审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即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
第三,一审认为应该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认为应该判离的。
上述三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重审案件的法院应另组合议庭,按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这种情况仅仅发生于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的情形。这种情况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第二审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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