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特点: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这里需要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应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换言之就是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也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包括: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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