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外国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分支机构的定义.
所谓外国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外国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1、外国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外国分支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3、外国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第三节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
一、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目的.
1、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2、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3、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2、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有:
该外国公司完成了在我国从事投资和经营的预定目标;无意在我国继续投资经营;其分支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其分支机构在我国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继续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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