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即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即对于无效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便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具有溯及力,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规定与《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民事确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合同法》只是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确定为无效合同,其他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没有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凡涉及合同效力时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这类合同也称为规避法律的合同,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即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双方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采用订立联营合同的形式,由一方向另一方投资,并约定投资年限为1年,无论盈利与否,都由接受投资一方分配给对方固定利润,对方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到期返还投资本金。这便是以联营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借贷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果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一无效合同种类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必须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三、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的无效可能是整个合同无效,也有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无效,如果该无效部分不会影响其余部分合同效力的,其余部分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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