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法》上被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有: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而且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如对合同标的的误解,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将买卖误解为赠与,对数量、质量等的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在判断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时,首先在时间上只能在订立合同时,其次要看是否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即一方获得的利益是否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时才是可撤销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乘人之危合同的效力规定上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则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凡涉及合同效力时应以《合同法》为准。
三、撤销权的行使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合同效力已经产生,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虽然有可撤销的情形,但其效力将会被维持,法律不会加以干预。只有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一方,即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的决定,合同的效力才消灭,使得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从成立时起便没有了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作出要求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2.撤销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直接提出,不一定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异议,便可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撤销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3.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有所不同。
4.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合同法》出于保护交易,不破坏交易这一立法目的,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决,对于当事人要求撤销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既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决,也可以作出变更合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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