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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2)

时间:2021-12-23 16:19:4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导读】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考试安排来看,2022年浙江自考考试事件为4月16日-17日。下面是浙江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2),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看一看哦!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

  加重犯: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

  加重犯。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基本犯: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减轻犯: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犯罪构成:

  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主观要件:

  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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