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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3)

时间:2021-12-23 16:20:2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导读】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考试安排来看,2022年浙江自考考试事件为4月16日-17日。下面是浙江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3),有需要的考生可以看一看哦!

  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犯罪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特殊身份:

  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意外事件: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的事由: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行为:

  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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