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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