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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浙江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4-14 09:02:13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机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乃至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罚款。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1、赔偿数额。《商标法》坚持“填平损失”的原则。

2、即发侵权的制止。

所谓“即发侵权”,是指正在实施但损害后果尚未显现出来,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3、证据保全。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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