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标按照其使用的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3、美国于1946年率先在其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此后,各国纷纷效仿。1958年里斯本会议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增列各成员国应予保护服务商标的条款。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服务商标保护制度。
(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组合商标
1、文字商标,即以文字构成的商标。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以文字作为商标含义明确,重在表意,但其形象性不够。
2、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不受文字的限制,便于记忆,但不便称呼,其表意性不及文字商标。
3、字母商标,是指由字母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量的数字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即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6、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几种不同的颜色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商标。在TRIPS协议签订后,在绝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
7、组合商标,即由上述各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图文并茂,其设计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既表形,又达意,最为普遍。
(三)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1、制造商标,亦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
2、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
1、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
2、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
3、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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