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不包括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2、针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规定,认为该项权利虽具有人身权属性,但并不是专利权内容,理由有二: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2)无论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在与该发明创造有关的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3、可以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此项权利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权”,平行于专利权而存在。
4、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标记权,即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不是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包括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
2、转让权。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3、实施许可权。
4、放弃权。
5、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不仅享有上述各项权利,而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有两项基本义务: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二是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义务。
2、专利维持费采用累进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所获得的独占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3、在我国,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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