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网

咨询热线

15700080354 (点击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浙江自考网>复习资料 > 正文
自考攻略

2023年4月浙江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4-15 09:01:05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以下自考复习资料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

一、停止侵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提出请求时,应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救济措施。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向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赔偿损失,以及以什么标准来进行赔偿。

2、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消除影响

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声明,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从而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目的。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报名提醒

【考试时间:4月12-13日】

浙江自考服务中心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APP

APP
下载

man
联系
微信
wxlogo
扫描
二维码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
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