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二、考生电子档案
4.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可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河南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招生委员会将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五、考 试
12.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河南省组织命制的艺术类专业河南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点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6.河南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的具体安排见相关文件。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河南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河南省2009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 科目 |
6月7日 |
6月8日 |
9:00—11:30 | 语 文 |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
15:00—17:00 | 数 学 | 外 语 |
19.除外语科目的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至当年年底,未经省招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卷,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南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5.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在本校网站公布,并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河南省招办。省招办负责汇总从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中下载备案的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向社会公布。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国统考之后、公布成绩之前,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录取学校的志愿。第二次在公布成绩之后,填报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学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八、录 取
3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联络通讯的畅通。九、新生入学复查
57.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58.学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招生经费
59.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0.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河南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等学校按《关于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河南省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县(市、区)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所有在全国统考中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2.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6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 则
64.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6.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7.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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