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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2-16 11:00:51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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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各有关学校:

随着陕西省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快速发展,信息技术要求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提高信息管理工作水平,确保考试招生信息安全、真实、准确、可靠,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4日 

陕西省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考试招生信息管理,维护考试招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招生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陕西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应本着“安全第一、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系统高效”的基本原则,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考试类型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剑桥少儿英语考试、非学历证书考试等。

第四条 考试招生信息包括政策信息、院校信息、考生信息、工作信息等数据信息。政策信息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制定的各类考试招生政策规定。院校信息包括院校的招生章程、专业信息、计划信息、录取信息等基本内容。考生信息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成绩信息、志愿信息、户籍标识信息、照片信息、诚信记录信息、享受照顾政策的项目及分值信息和考籍信息等。工作信息包括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采集、汇总、分析、统计产生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信息标准,陕西省制定并发布适合本省的考试招生信息标准,各市、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及有关学校在考试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省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其中涉及市、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和各有关学校信息管理工作的,按照分级管理的模式执行本细则。省考试管理中心各业务处按照工作流程和业务范围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省、市、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应设立信息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信息管理部门权限和职责,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

第八条 省、市级考试招生机构应成立指导和管理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信息管理部门在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级考试招生信息安全行使管理职能。

第九条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制度和发展规划;确定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职责,领导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并对重要安全事件的处理进行决策;指导和检查信息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配合保密部门进行信息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信息管理与安全的政策、法律和规定,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标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管理考试招生信息数据,组织考试招生信息系统研制开发,监控信息系统运行状况。

(三)对业务管理部门使用各类信息系统实施技术培训与技术保障,指导、检查下级单位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部门技术工作职责

(一)防范与保护:建立物理、支撑系统、网络、应用、管理等五个层面的安全控制机制,构建系统整体安全控制体系。统一进行信息系统安全配置与管理,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二)监控与检查:对信息系统软硬件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检查,获取与系统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系统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

(三)响应与处置:制定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后做好上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各种事件和处理结果有详细记录并归档管理,作为对类似事件分析处置的参考。

第十二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及各类信息系统的规划与本级建设,考试招生信息标准制定,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负责陕西省各类考试招生信息系统运行技术保障和数据信息管理。负责本单位机房及网络系统稳定运行技术保障。对省、市、县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市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市、县级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市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市级考试招生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负责本单位机房及网络系统稳定运行技术保障。负责本市考试招生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按照陕西省统一的信息标准做好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维护和测试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对市、县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县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县级考试招生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县级考试招生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负责本单位机房及网络系统稳定运行技术保障。负责本辖区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按照陕西省统一的信息标准指导有关学校和报名点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第十五条 社会各考点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考点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应配备专职的信息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考试招生信息系统及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打印机等软硬件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各类设备运行情况,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负责各类考试招生应用系统的日常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的存储与备份、系统安全策略的制定和系统安全问题的处理;参与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负责信息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信息安全培训等工作;负责网络入侵检测与防御、有害信息分析与监控、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安全审计与取证;定期检查网络安全情况,防止病毒传播。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应遵循“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调离前应进行离岗审计和脱密。

第二十条 考试招生信息管理人员条件

(一)考试招生管理机构在编人员。

(二)思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能严格遵守考试招生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

(三)熟悉考试招生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四)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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