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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01 13:30:01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高职提前招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政策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试点高校是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方案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各设区市考试招生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属地高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平稳。

  二、从严实施过程管理,全力保障公平公正

  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13号)、《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加强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25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的工作规范,落实落细过程管理。要科学合理确定报考资格条件、资格审核程序,严格审核考生的身份、学籍、高考报名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不得降低报考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考试组织严格规范。严把考试入口关,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办法,积极配备智能安检门,严格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替考和携带手机等作弊工具入场。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教育。严格执行“利益关系者回避”“违规评委黑名单”等制度,高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高职提前招生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回避。所有考评人员须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要加强对考生成绩、名单等重要数据进行两人以上的独立核对校验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安全;要加强各项工作痕迹管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回溯机制”有效运行、查之有据。

  三、优化完善招考方案,提升人才选拔质量

  试点高校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公正、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综合测评方式和内容,强化对学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突出对学科特长、核心素养、创新潜质和职业性向等方面的考查。凸显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提高招收职业学校生源的数量和比例,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应用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实现价值引领、素养导向、能力为重、知识为基的综合评价。

  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试点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平稳推进、分类指导、科学施策、确保公平的原则,彻底排查工作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并及时整改完善。涉及招生办法、措施完善调整的,要加强风险分析,借鉴同类高校的调整经验与风险化解策略,应对举措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切实跟进舆情监控预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和响应程序,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大力加强宣传解读,精心做好考生服务

  试点高校要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体特别是政务新媒体,采取答问、图解、动画、直播、访谈等形式,及时、主动、准确发布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政策权威解读,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及时消除考生疑虑。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舆情动态,及时回应考生关切,严防借机恶意诋毁、不实信息炒作。

  六、加强过程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本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高校及其内设院系、部门的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任何方式开展前述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杜绝盲目承诺、不实承诺。要按要求及时公布高职提前招生办法和公示相关考生信息,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对在高职提前招生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2月29日

  附件1 2024年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高校名单

  附件2 2024年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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