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1.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1)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其立论基础是无法证实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
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尽管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有诸多局限性,却并不能因此低估它的历史意义,因为它不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它的某些原则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资产阶级革命家以此去要求封建专制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反封建的战斗作用。但历来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就可以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去反对它,并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2.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的具体体现。
答: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1)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
(2)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了以议会为重点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
(3)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中心由议会转向行政,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最后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总统在法定期限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的时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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