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异同。
答:(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与国际公法的异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3)与国际私法的异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2、GATT1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答:含义: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4分)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2分)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2分)
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2分)
3.按照授权范围划分的许可协议的种类。
答: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也叫非独占性许可合同。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称为“从属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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