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答题。
1、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答:(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5)减低价格。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可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答:(1)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也叫非独占性许可合同。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称为“从属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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