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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国际私法》模拟试题6

时间:2023-09-12 11:40:34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导语】以下自考模拟试题均由浙江自考网整理并发布,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自考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毕业、历年真题、常见问答的信息,请关注浙江自考网。

31.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31.【参考答案】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对于国籍积极冲突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主张以其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该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则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一般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32.破产宣告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

32.【参考答案】(1)普及破产主义,债务人一旦被某国宣告破产,其财产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应该归入破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应该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

(2)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产生影响。

(3)折中主义。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33.平行诉讼的含义及产生的原因

33.【参考答案】(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2)平行诉讼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中公自考】,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同。

(3)主观原因是当事人进行挑选法院,即当事人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某国法院判决或是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提起重复诉讼或对抗诉讼。

五、论述题

34.论述在遗产继承上单一制和分割制的优缺点。

34.【答案】从理论与实践上来分析,单一制与分割制各有优缺点。

(1)就单一制而言,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但最大的缺陷却在于用死者的属人法去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2)而就分割制而言,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但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和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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