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二)成人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结束后,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毕业前通过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
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指:非英语专业为省学位外语考试、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全国应用能力A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日语能力测试二级及以上;英语专业为省第二外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日语能力测试二级及以上。学位申请者在入学前5周年内及毕业前参加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凭等级证书或相应成绩证明可免考校学位外语。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二)学习期间,违反纪律受到学习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不及格者;(四)作结业处理者;
(五)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师范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各学院向成教院推荐,
(二)经成教院审核,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
(三)校学位办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原单位在初步审定后(自考生须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条例),把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成绩、毕业鉴定、论文以及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送我校成教院,成教院再会同学位办进行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由成教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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